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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

冀教科[2010]4号

各高等学校:

为不断加强新时期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纯洁学术环境,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术进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创建良好学风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科研立项、论文发表、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等涉及学术领域方面,积极探索和完善学术自律与学术监督相结合、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相结合的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学术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主要目标

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学风监控的预防体系、防范体系和惩治体系,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学术风气不良行为,将基本的学术道德固化为学人为学、为人的底线,使良好的学风成为高等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广大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准,增强高等学校软实力,推动全省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三、基本要求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严禁抄袭剽窃,严禁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自觉营造良好学风。

3、 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

4、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

5、主研人员调离原单位,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留存,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6、成果署名(含单位和个人)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的不得在成果上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

7、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客观介绍学术业绩。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8、在各类考试中,大力规范全过程管理。倡导诚信精神,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考场的监考力度。

四、主要措施

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高校要将其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是推进学风建设的主体,对本校有关机构或个人的不良学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建立健全不良学风行为的调查评判和处罚执行等机构,明确机构职责,规范管理程序,限定查处时限,确保工作实效。高校校(院)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加强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本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省教育厅将成立“河北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

2、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各高校要通过校报校刊、宣传栏、校园网以及开设相关课程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为自律,努力使广大师生形成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让优良学风深深根植于科研人员的头脑,内化为精神追求。

对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及新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进行学术规范培训,将科学道德列入大学和研究生必修课程,让恪守学术诚信成为青年学生和年轻教师的自觉行动,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3、抓紧制定和完善学风建设管理制度。在积极倡导广大师生自觉尊重、维护和时间科研活动的职业道德,将学术规范自觉地内化为自身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及价值取向的同时,必须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术行为的约束。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认真查找和梳理学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高校要设立举报箱,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受理部门办公地址等信息,并有专人负责。

4、及时严肃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究差及时,处理果断。各学校要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以教育部颁布的《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师生的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进行考核,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并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学位、称号)、行政或纪律处分、撤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等相应处罚,同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处理结果,绝不让学术不端行为有立足之地,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教育警示作用。

5、建立和完善教研活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有关管理程序,强化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开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的实施,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使学术活动始终处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中。

6、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各高校在对科研人员和教师的考核中,要扭转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效益轻长期积累的学术评价制度。要按照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和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差异化、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论文答辩、成果奖励等方面,强化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评价内容上,不仅要关注直接的、近期的和显性的价值,也要关注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献身科学、致力创新。

各高校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构建严密的学风建设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学风建设工作。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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