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工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维护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及学生,以及以河北工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进修(访问)教师及外籍专家或教师等。
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时审查并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作出认定。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八条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举报材料及必要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专门会议,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程序启动后,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学校监察处指派工作人员参加。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
第十三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组应从学术角度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在启动调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在认定结果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结果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成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处理与处分
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按当事人教师、学生不同身份,由人事处、学生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教职工,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6〕62号),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由人事处提出给予相应处分的建议。
(二)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依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字〔2015〕58号),由学生处视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相应处分的建议;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依据《河北工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字〔2014〕11号)和《河北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15〕25号)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或进修教师,由人事处提出取消其访问或进修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的建议。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由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6〕62号)或《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字〔2015〕58号)相关条款进行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6〕62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院(部、中心)、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6〕62号)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河北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字〔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