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河北特色与优势的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体系,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载体。主要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孵化器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等四种不同类型。
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加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和完善“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重点培养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引领和示范带动相关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合作基地按照“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形式等不同类别特点,分别认定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四种不同类型的合作基地,并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体安排,下发关于合作基地认定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主动谋划、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并组织填写《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建设数量、产业和技术领域总体布局,省科技厅确定拟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在国家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与我省建立的国外友好省州开展合作;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申请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八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授予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创新园、“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科技联合研究中心”、“河北省国际联合孵化器”或“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创新园是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为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企业主导建设的科技产业基地(园区)由该企业进行申请;
2、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
3、研发力量比较集中、雄厚,具有国际合作研发、国外智力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能力和条件;
4、设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完整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
5、与三家以上国外政府机构、知名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园区内单位承担过国家级或两项以上省、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6、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第十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具有高水平研发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重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或省重点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2、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前沿性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冀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有能力拓展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4、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国际联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际联合孵化器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上发展和提高,与国外相关科技园区或企业孵化机构建有合作关系,引进世界先进企业和技术,培育在孵企业国际化能力,对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际化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孵化器。申报国际联合孵化器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是已获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有可行的孵化器国际化发展规划,围绕在孵企业的国际化需求,建有帮助企业开展国际专利保护、国际标准认定和解决国际技术纠纷的服务体系,能够帮助在孵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3、与国外相关科技园区、企业孵化机构、知名研发机构建有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双方建立了在孵企业互相入驻、信息沟通、科技合作、人才培养交流等联合孵化企业的有效机制;
4、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正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指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相关行业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或以产学研结合模式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能够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
2、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同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重;
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引进国外专业人才,成功实施过国家级或省级或两项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为加强合作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由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合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共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负责确定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产业布局,明确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负责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进行认定,建立合作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负责提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和信息;
4、负责合作基地与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加强对合作基地的持续支持;
5、负责对合作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合作基地的推荐单位,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合作基地的申请工作;
2、负责指导合作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及时掌握合作基地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合作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合作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3、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合作基地的绩效评价,督导合作基地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将本地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合作基地的建设相衔接,丰富和充实合作基地的内涵,为合作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5、积极推广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合作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
2、主动持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3、积极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的过程管理,以及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和评价;
4、真实客观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出现的关键问题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鼓励各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建设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合作基地应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等工作,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合作基地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合作基地给予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合作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对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报基地,将取消其合作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作基地的认定。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的单位,不再重复认定,纳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优先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合作基地进行重点支持,使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主要载体,培养国际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支持合作基地拓展对外合作渠道,支持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建立合作基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组织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
第二十六条 对与港澳台开展合作的各类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企业,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认定的授予“冀*(地区)**(技术领域)合作创新园”、“冀*(地区)**(技术领域)联合研究中心”、“冀*(地区)联合孵化器”、“冀*(地区)科技合作示范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