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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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技术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2〕19号)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分为三类:

(一)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三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并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农机等领域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30%、三等奖约占55%。每次奖励不超过40项,每个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15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在农业生产一线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示范、技术培训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次奖励不超过1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10个团队,每个团队受奖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

第九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加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

第十条 已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已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分别负责本行业所属专业的申报组织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专业需经所在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省直单位及中直驻冀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按专业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设立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组建,负责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从事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技管理工作;

(三)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业技术发展动态和推广方法;

(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从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公开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推荐获奖结果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省农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授予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由省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具体奖金数额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经证实属弄虚作假而获奖的,由省农业厅给予通报批评,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厅根据本办法制定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申报评审实施细则,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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