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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1月23日 16:49

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完成验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题后2年内学校将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须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时,向科研处同时提交《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省内科研项目,项目结余资金在当年可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按规定允许统筹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须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时,向科研处同时提交《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

对于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其他项目,在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前,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办法管理。

2. 为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严格科研借款的管理。科研借款的最长偿还期限为3个月,借款超过3个月未完成清借的,将按挪用公款移交纪检委处理。

3. 为了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合作,横向项目的负责人可以预借发票,财务处根据对方单位开具的约定付款承诺书开具发票,确保经费及时到账,预借发票的金额应当与实际到款金额相同。如无法及时足额到款,借票人应在开票当月内调整换票。合同约定分期到款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多次开具发票。

对于以前已借发票但没有足额到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催收情况说明。对于三年以上仍未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催收记录和对方单位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停止经营的证明,申请做坏账处理。

科研处 财务处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