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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河北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5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5年6月9日

河北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河北工程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河北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以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体系,即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分会(简称“分委会”)。校学术委员会按学院(部)或学科群组设置分委会。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委员为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担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前任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分委会由教授或具有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会委员由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所在学术分委会委员,院(部)党政正职不担任委员。学术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经学术分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会选举结果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各学术分委会设秘书1人(兼职),处理学术分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为学校全职在岗教授或具有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委员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校学术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规划与建设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会的具体职责应在各自规程和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各自规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会的章程需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应的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两天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修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和学术分委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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