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邯科[2007]25号
邯郸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中心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鼓励和加快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现将“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技局
2007年5月21日
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中心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鼓励和加快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究中心是依托我市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具有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开发、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多种功能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市研究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法人,具有主导的核心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显示度、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研发优势;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和实施计划;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3、所依托企业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保证有发展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
4、有一支25人以上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研开发队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研究中心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研究中心总人数的40%,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中要有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5、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能保证开展研究工作的需要,有获取科技信息的渠道和手段,有广泛的技术交流。
6、每年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专利五项以上;
7、具有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研究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机构;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三、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单位填写《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应附件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六条、市科技局经过初审后,确定候选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研究中心的单位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依据评审和考察结果,最终确定是否认定该单位为市研究中心。
第七条、对通过评审和现场考核的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颁发认定证书并授予邯郸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
第八条 申请市研究中心认定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 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等);
(五) 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六) 中心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职务证明;
(七)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心管理
第九条、市研究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十条、市研究中心的认定每年一次。对已认定的市研究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的,撤消其市研究中心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所建研究中心,与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科技局指导。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研究中心应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凡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科研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在科技项目列项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资助经费以承担科研项目的形式,按照《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承担单位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科研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优先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市研究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收入免税政策。
六、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