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中
绩效支出编制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间接费用扣除学校提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一般为总金额的5%,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后,可以全部列支为绩效支出,不再设置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一般在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通过后两次发放,也可由课题组提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具体要求和发放流程请参见《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科﹝2016﹞1号)(可从“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政策——校内政策”栏目中查看)。
财务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9月20日